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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昆山市代表大会及全委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共青团昆山市代表大会及全委会提案工作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昆山市团代会代表、团市委委员为我市共青团及青少年事业发展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发展团内民主,推动全市共青团组织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实现我市共青团和青少年事业的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提案是市团代会代表、团市委委员、参加团代会的各直属团组织代表团向市团代会或全委会提出的,并经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受理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或经过整理后提交党委、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团代会、全委会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团代表、团委委员充分反映青少年诉求,广泛汇集关于青少年事务的社情民意,推动青少年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共青团发挥组织、引导、服务青少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履行联系青少年的桥梁纽带职能、积极承担政府青少年事务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的原则。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务求实效。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团代会代表、团市委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团代会、全委会的各代表团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各直属团组织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六条  提案的内容

提案选题应当重点围绕共青团组织能为、可为和应为的领域进行,具体包括:

(一)共青团更好地贯彻党的青少年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共青团承担政府青少年事务以及共青团工作社会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共青团更好地发挥组织、引导、服务青少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新形势下共青团组织创新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共青团组织团结凝聚各类青年组织及各界青年的意见和建议;

(六)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布局、项目设置以及动员方式、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共青团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关系共青团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工作大局的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少年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提案要求

(一)提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内容翔实,观点及建议简明扼要,做到摆事实情况、谈原因分析、提具体建议。有调研报告的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代表团、团组织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三)提案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提交,提案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专用纸张或通过提案工作专题网站提交,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八条  提案可以在市团代会或全委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三章  提案的接收和审查受理

第九条  市团代会或全委会召开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提案;闭会期间由团市委综合部负责接收提案。

第十条  团市委成立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团市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团市委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审查提案,确定拟办要求和承办部门。

(三)整理汇总超越共青团工作职能、涉及其他党委政府部门的提案,并提请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或作为决策参考。

(四)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市团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报告提案工作办理情况。

(六)综合分析提案内容,反映重要信息;向团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

(七)会同宣传部门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认真审查收到的提案,对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提案单位或个人,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与共青团组织或青少年工作无关的;

(四)无实质性内容、建议笼统的;

(五)越级提案或不属于团市委受理的;

(六)其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在代表大会或全委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受理的提案,一般按三大类分别处理。

(一)属共青团系统内部事务或可自行处理解决的提案,由团委或团委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基层团组织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团组织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

(二)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范畴的提案,视情况由团市委汇总、整理送交相关部门,并协调跟进,争取解决;

(三)对关系到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全局的重要提案,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整理后以报告形式直接提交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推动解决。

第十六条  对交由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基层团组织处理的提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办部门(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提案给予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并抄送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方应当主动协商。协办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方。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向承办部门(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落实提案的措施,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代表或委员联名提案的,只征询第一提案人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十八条  对于办理提案成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单位)和个人,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可报请团市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议审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从当年受理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关系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全局的提案,提交团市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确定为共青团昆山市年度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根据提案的情况,结合实际,或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办;或组织实地考察,现场公开督办;或与新闻舆论相结合,进行跟踪督办等。

第二十一条  团市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提案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提案。优秀提案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团市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期限、范围和名额如下:

(一)优秀提案要求内容充实,分析透彻严谨,有较全面的调研材料,建议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

(二)评选以年度为限,当年经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受理、交付办理的提案,属评选范围。

(三)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受理提案总件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在团代会或全委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由团市委以正式表彰文件形式下发。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视情况报送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镇及部分直属团组织代表大会及全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

 

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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